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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市监处分〔2023〕426号

发布时间:2024-01-21

泾市典惩处〔2023〕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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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子邮件:

惩处本部

泾县市场典督管理局

惩处日期

2023年06月底20日

惩处种类

索偿

惩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食品药品典督管理部门没收违规行为所得和违规行为装配兼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规行为装配兼营的工具、的设备、制品等器具;违规行为装配兼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欠款严重不足一万元的,时将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索偿;货值欠款一万元以上的,时将货值欠款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索偿;违法的,登记注册许可证:(五)装配兼营标明不道德装配日期、保质期或者将近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变更:

文本电子邮件:该监管部门最终未能上传惩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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